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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10-07-03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6276

注册会计师

 
一、考试介绍
注册会计师(简称CP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考试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备注:为便于更多的境外行业专业人才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整体服务能力,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影响,自2006年——201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欧洲地区设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考场。
二、报考对象
注册会计师考试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取得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的。
三、报考时间及形式
报考时间:境内考生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3月、4月份,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4月份。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具体参照昆山市财政局公告。
境外考生(即欧洲考区)专业阶段报名时间一般为3——8月份。
  2010年具体报名时间:
专业阶段:
  境内考生考试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26日—4月8日
  境外考生考试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26日至8月31日
综合阶段:
  境内考生考试报名时间为:2010年4月10日—4月30日
  境外考生考试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26日至8月31日
报考形式:专业阶段考试考生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网上确认)两个步骤,逾期不予办理。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在网上预报名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非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可在网上报名的同时,同步进行网上确认。
综合阶段考试考生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步骤,逾期不予办理。
四、考试科目及等级划分
考试阶段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专业阶段考试
《审计》
2.5小时
《财务成本管理》
2.5小时
《经济法》
2小时
《会计》
3小时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2小时
《税法》
2小时
综合阶段考试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3.5小时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3.5小时
 
 
 
 
 
 
 
 
 
 
 
 
五、考务费及须交材料
考试费:40元/1门
须交材料:现场确认时带好二代身份证和报考信息表及须提交的证书。
六、考试时间及形式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9月份。 (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欧洲考区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份。
考试形式:笔试 
七、成绩及证书下发
成绩: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 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五)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 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证书: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 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具体按照昆山财政局网站公布的文件规定办理。
八、 证书样本